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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沈杉坑與謝秀蘭(即謝廖緞之繼承人)等二十二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