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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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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3號阮艷媚(NGUYEN THI DIEM MY)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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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1年度婚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阮艷媚(NGUYEN THI DIEM MY)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73號張瑞龍與阮艷媚(NGUYEN THI DIEM MY)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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