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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黃淑真之民事準備書㈣狀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0年度訴字第2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淑真之民事準備書㈣狀影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247號黃聰明與黃淑真、黃勇智、黃謄瑤、黃建章、黃永東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淑真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㈣狀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淑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民事準備書㈣狀影本是通知原告黃聰明於111年8月25日撤回對台端之訴。
四、被告111年9月13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得毋庸出庭。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