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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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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調字第85號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之履勘函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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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港簡調字第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之履勘函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履勘函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6月30日下午2時15分在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82地號不動產勘測現場勘測,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辦論公告(文采)
股       別:港甲股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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