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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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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9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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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9號被告李子容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10年9月7日下午2時08分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壹、主文:

一、廖洧賢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7-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63472607號SIM卡壹張)沒收。

二、李子容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罪,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2(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HTC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37216975號SIM卡壹張)沒收。

三、徐國昌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4-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四、林亨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6-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77305777號SIM卡壹張)沒收。

五、廖文祺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5-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70599595號SIM卡壹張)沒收。

六、孟繁強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8-5(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型號A1778手機壹支沒收。

七、陳冠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劉聖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林志鴻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李明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9-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VIVO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33569737號SIM卡壹張)沒收。

貳、事實摘要:

廖洧賢、孟繁強、陳冠宇、劉聖中、李明聰均為非法清運業者,而李子容、徐國昌、廖文祺、林亨孺均為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清潔隊隊員,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廖洧賢、孟繁強及綽號小楊等非法清運業者為了節省清運廢棄物費用,在民國109年1至8月間,透過行賄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以崙背鄉公所清潔隊所核發之保全磁扣及鑰匙開啟崙背掩埋場大門,讓業者進入傾倒廢棄物(孟繁強又找林志鴻前來把風並通報狀況),每車次收取新臺幣(下同)5千至1萬5千元不等之賄賂,總計李子容收受賄賂達137萬元,徐國昌收受賄賂達32萬元,林亨孺收受賄賂達4萬5千元,廖洧賢共傾倒廢棄物12車次,孟繁強共傾倒廢棄物149車次,陳冠宇共傾倒廢棄物4車次,劉聖中共傾倒廢棄物7車次;另李子容無償讓李明聰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共13車次而圖利李明聰,金額達132,500元。廖文祺明知有清潔隊員在收受賄賂讓業者非法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卻仍將其磁扣及鑰匙放在崙背掩埋場大門前,讓李子容、徐國昌可以用來開啟大門引業者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以此方式幫助公務員收受賄賂及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坦承收受賄賂讓業者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

二、被告廖洧賢、孟繁強坦承行賄清潔隊員以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被告陳冠宇、劉聖中、李明聰坦承非法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被告林志鴻坦承協助孟繁強把風並通報狀況。

三、證人曾淑貞、許良宇、黃志立、章坤誠、陳福常、戴榮慶、許家豪、連駿昇、廖堃亨之證述。

四、相關雲林縣調查站蒐證報告、搜索扣押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崙背掩埋場磁扣進出紀錄、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含現場照片)及檢測報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檢送光碟片之列印資料等扣案卷證資料。

肆、量刑審酌:

一、人們對於生活環境的維持相當不易,但只要一經破壞,就很難加以回復,就要花費很多精力很多時間來慢慢復原,而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的信賴,也是一樣,一經玷汙就難以復原。

二、被告廖洧賢先前就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紀錄,竟又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透過賄賂被告李子容來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行賄金額達20萬元,共傾倒12車次、約36噸;被告孟繁強、陳冠宇、劉聖中同樣為貪圖私人利益,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被告孟繁強行賄被告李子容,藉此開啟崙背掩埋場大門,讓自己及其他業者可以進入傾倒、堆置廢棄物,次數多達90次,總計傾倒149車次,約達2,086噸,被告陳冠宇僅參與其中4次傾倒廢棄物,被告劉聖中則參與其中7次傾倒廢棄物,兩人自陳主要傾倒碎磚塊,犯罪情節較屬輕微;被告李明聰雖有經過崙背鄉公所同意其載運純磚塊水泥進入崙背掩埋場作為路面強化之用,但被告李明聰竟然在同案被告李子容配合下,私自載運廢棄物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堆置,渠等所為已嚴重危害崙背掩埋場的正常利用、縮短使用壽命,使雲林縣垃圾處理難題更加嚴峻。

三、被告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身為清潔隊員,本應公正執行職務,竟收受業者的賄賂,把公有的崙背掩埋場當成自己賺錢的工具,讓廢棄物一車一車倒進來,這些公務員的荷包就跟著膨脹,被告李子容收受賄賂20萬元讓被告廖洧賢傾倒廢棄物達36噸,收受被告孟繁強賄賂149萬元(其中32萬元轉交分給被告徐國昌)讓被告孟繁強等業者傾倒廢棄物149車次、高達2086噸,另圖利讓被告李明聰傾倒廢棄物13車次、達39噸、金額共132,500元,被告徐國昌參與開啟崙背掩埋場大門32次,收受賄賂32萬元,被告林亨孺收受賄賂4萬5千元,讓「小楊」等人傾倒廢棄物3車次,約數十噸,而被告廖文祺身為崙背掩埋場管理員,在知悉有清潔隊員收受賄賂讓業者進入傾倒廢棄物之情形下,沒有出面檢舉阻止不法,反而提供其磁扣放在崙背掩埋場大門,讓其他清潔隊員用來開門引非法業者進入傾倒廢棄物。本案在109年7月17日遭雲林縣環保局局長查知清潔隊員讓不明車輛進入崙背掩埋場,在清潔隊員間引起不小風波,但利慾薰心的被告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廖文祺等人根本沒在怕,照樣繼續讓業者進入崙背掩埋場傾倒廢棄物,渠等所為已嚴重損害清潔隊隊員身為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廉潔性、人民對於清潔隊員應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更危害崙背掩埋場原先設定之經營環境與正常利用。經由平日的新聞媒體,可以見到有多少人(包含高學歷的碩博士生)擠破頭想要進入清潔隊擔任清潔隊員,所求的不過就是一份足以溫飽的鐵飯碗,但反觀被告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已經在崙背鄉公所清潔隊任職,竟然連自己的公務員職務、公有的崙背掩埋場都一起出賣掉,對於國家公務員尤其清潔隊員勤政廉潔形象的傷害及社會健全發展的妨害,莫此為甚!本院並考量:被告廖洧賢、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孟繁強、陳冠宇、劉聖中、李明聰、林志鴻犯後均坦承犯行,節省了寶貴司法資源,而被告廖文祺自警詢時起直到本院辯論終結為止,始終否認犯行,且當相關書證、人證都已調查完畢後,清楚直指被告廖文祺知情涉案,而其依然裝傻企圖卸責,於辯論終結之後才又出具書狀表示承認「幫助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律圖利罪」及「幫助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罪」,但依然否認「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後態度不佳,虛耗寶貴的司法資源,再者,本院於審理過程一再表明相當在意崙背掩埋場如何回復原狀的問題,但其中只有被告廖洧賢提出收據,說明已經給付清運費用給環保顧問公司進行清運計畫擬定,另被告陳冠宇、劉聖中在辯論終結後才提出2紙廢棄物清運計畫表、廢棄物清除計畫書,但也還沒經過環保局核定,而其他人則是完全沒有任何想要回復原狀的嘗試或努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前述有期徒刑,就被告廖洧賢、孟繁強、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廖文祺均諭知與各自罪責相當期限之褫奪公權,且全數被告都不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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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07
  • 更新日期:110-09-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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