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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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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8號前台西鄉長林芬瑩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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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8號台西前鄉長林芬瑩、配偶丁文彬等人,本院於112年5月16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判決主文

林芬瑩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丁文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水生共同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0萬元沒收之。

沈存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褫奪公權1年。

王振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二、犯罪事實
昱昶公司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之申請的需求,且相關公文皆遭臺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即在臺西鄉在地之施作工程之順禾億公司總經理王振南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又王振南原已結識臺西鄉鄉民林水生,知悉林水生認識丁文彬,引薦林水生予沈存再,請林水生協助日後富台公司向臺西鄉公所申請核發路權。王振南透過林水生邀約丁文彬會面,林水生知悉丁文彬為臺西鄉長林芬瑩的配偶,對於臺西鄉鄉務有一定影響力,由丁文彬向林水生傳達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萬元之賄賂,作為換取昱昶公司申請臺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對價,林水生即向王振南聯繫表示需支付1甲地40萬元做為臺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代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現金560萬元之現金,作為臺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由富台公司代表昱昶公司申請路權)之代價,林水生即將上情轉知沈存再等人,沈存再、王振南、江月容認此金額可行,再考量林水生居間聯絡丁文彬協調路權申請事宜,決議支付120萬元公關酬謝費予林水生。

三、法院的判斷:

昱昶公司自109年8月18日起,多次向台西鄉公所提出架空電桿租用及林帶通行權申請,結果皆遭拒絕掛件,但實際具體原因,承辦人乃至秘書,實際上並不清楚,只知道需要經過長官同意。同時昱昶公司人員心中亦了知,為求順利通過申請,需尋求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
被告丁文彬為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由法院調查的證人,包含鄉公所內的同仁,都表示在公所行政事項上,被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被告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被告丁文彬意見,於110年9月14日起至同年9月底某日間,由王振南出面,透過林水生輾轉向丁文彬詢問能否降價,丁文彬再透過林水生向王振南表示,可支付總計560萬元現金等情,都有相關證人到庭作證。尤其昱昶公司林帶通行權申請案之前後內容大致相同,並沒有重新設計,台西鄉公所遲遲未核准之理由,非土地切結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問題,且何以昱昶公司會在110年11月25日能順利取得臺西鄉公所之林帶通行權,就是被告丁文彬於110年11月2日收受林水生所交付之560萬元才會這麼順利。
被告林芬瑩知悉被告丁文彬都在聯繫昱昶公司向公所做相關申請的事宜,台西鄉公所是否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是被告林芬瑩職務上行為之事實,而被告丁文彬在其知悉下,和廠商接洽並收取560萬元,對價關係可以認定,收賄當日,被告林芬瑩目睹被告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被告林芬瑩和被告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何被告丁文彬量刑上比被告林芬瑩重,最主要是在這整起收賄案件中,被告丁文彬是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著其配偶被告林芬瑩在公所內給予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所以在刑度上會比前台西鄉長林芬瑩來得重。至於林永生則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應該屬於行賄這一方,而另外沈存在、王振南也是行賄方,在刑度上較輕,且部分被告在符合法律要件下有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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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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