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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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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3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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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3號周秀月當選無效案件,本院於112年5月8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周秀月主張開票當天是經過雲林縣政府相關人員前來通知票數領先,但最後票數卻落後,票數不實影響選舉結果。另外被告陳芳盈有在臉書上發表有損原告形象言論,所以被告陳芳盈應該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跟第2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的事由,被告陳芳盈的當選應為無效。
三、法院的判斷:

原告所提出其競選服務處各候選人得票統計表截圖及黃勝志競選服務處截圖照片,都只能證實選舉當日,原告競選服務處自行統計原告的票數為5,228票,被告的票數為5,150票,而同為第一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黃勝志競選服務處所統計原告的票數為5,229票,被告的票數為5,166票的事實,不過各候選人間自行統計票數不一致之發生原因有多種,有計算錯誤、訊息來源不準確,沒辦法只依照候選人自行統計的得票數與中選會所公告的得票數不同,就構成選務機關的開票及計票過程有所不實,而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議會及雲林縣消防局也是自行搜集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資訊,誤以為原告已當選,才會沒有等到中選會公告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數前即前往原告競選服務處張貼當選紅單。
被告雖然在臉書上發表的內容縱然認有損害原告的形象,但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第2款是必須要有強暴、脅迫或相類似的不法方法,單純的臉書PO文並沒有辦法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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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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