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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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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7號濟公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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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7號被告廖韋瑞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08分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新聞要旨:

廖韋瑞謊稱自己為濟公(三禪師)、王爺乩身,有替人消災解厄的能力,使多名被害人信以為真,廖韋瑞就利用被害人(多達10位)的誤信與敬畏神明的心裡,要求被害人購買各種神像、捐獻做功德、購買假鑽石項鍊等等,也出示其偽造與名人間的LINE對話紀錄來取信被害人,被害人等人陸續被詐騙金額達747萬9千元。
法院認為廖韋瑞詐欺犯行明確,且假借怪力亂神騙取大量金額的不法所得,以及利用被害人會去求助神明多半是內心遇到挫折、脆弱的處境,在這樣處境的被害人更會抓住自己以為的救命浮木,廖韋瑞的犯行及動機非常惡劣,也沒有任何要和本案被害人和解的意願,詐欺取財部分依照被害人被詐欺手段、金額分別判7月月1年6月不等,定刑上則為6年10月,其他毀損犯行判處5月(得易科罰金)、恐嚇犯行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並將犯罪所得沒收。
廖韋瑞有和女信徒發生婚外情,也讓該女信徒懷孕,檢察官起訴認為廖韋瑞在知道女信徒懷孕後,假借神明「三禪師」以Line傳送胎兒有殘缺文字給該女信徒,導致該女信徒去墮胎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不過法院調查後,該女信徒本來就擔心自己先天疾病會遺傳給嬰兒,且Line對話紀錄顯示雙方是先用一般口吻表示要怎麼處理、自己很忙,之後才是以三禪師口吻傳送文字訊息過去,證據不足以顯示是廖韋瑞假借神明意旨去要求女信徒墮胎,是否構成違反意願這部份仍讓法官有所疑慮,所以為無罪認定。

 

壹、主文:

一、廖韋瑞犯詐欺取財罪,共10罪(即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8、10、13),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至1年6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747萬9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廖韋瑞另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即判決書附表編號9),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廖韋瑞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即判決書附表編號12),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四、廖韋瑞被訴強制部分(即判決書附表編號11),無罪。

貳、事實摘要:

一、廖韋瑞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其假冒濟公乩身之事為信徒發現並錄影存證,其明知自己並非濟公或王爺等神明乩身,不具有登壇作法能力,卻對外宣稱自己是濟公、王爺等神明乩身,以濟公、王爺等神明名義頒佈神旨、作法事,多位被害人均深信廖韋瑞為神明乩身,廖韋瑞於105年2月至109年10月間,假借濟公、降龍師父、王爺降駕,假傳神旨,要求被害人購買各種神像、捐獻做功德、購買假鑽石項鍊等等,又偽造廖韋瑞與顏清標等名人之LINE對話紀錄來對被害人施加心理壓力,導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紛紛給付金錢或購買物品給廖韋瑞,被害金額從新臺幣(下同)14萬6千元至186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747萬9千元。

二、廖韋瑞另於109年10月9日無故侵入其中一信徒位於嘉義縣溪口鄉住處,徒手砸毀屋內之濟公神像(就是該信徒受騙以30萬元向廖韋瑞所購買)、木桌、茶具、茶杯等物品,致令毀損不堪使用。

三、廖韋瑞(早就是有婦之夫)與某女信徒私下交往,兩人於109年8月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談及他人亂搞3P,廖韋瑞擔心該女信徒對其不忠,竟向該女信徒以LINE傳遞訊息恫稱:「你如果這樣我殺死你全家」、「你是我一個人的」之文字,以加害該女信徒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之事恐嚇該女信徒,致生危害於安全。

參、理由摘要:

一、廖韋瑞坦認其並非神明乩身,也坦承有侵入信徒住處毀損物品,及有以通訊軟體LINE向該女信徒傳送前述恐嚇文字。

二、本案有多達11位被害人指證明確,也有這些被害人的家人、朋友到庭證述被害情節,互核大致相符,並有相關匯款紀錄(許多款項是直接匯入廖韋瑞之大里區農會帳戶內)、現金提領紀錄、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所購買神像與鑽石項鍊之照片、寶石鑑定書、汽車修理廠營業紀錄、廖韋瑞事發後親自簽立給被害信徒之切結書、本票等書證可佐。

三、信徒所提供許多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包含101年間信徒揭穿廖韋瑞假冒濟公乩身之影片、廖韋瑞在105年及109年間假冒神明乩身降駕、為信徒作法事、開符令之影片,與事發後廖韋瑞簽立切結書、本票給被害信徒之影片)。

四、至於檢察官起訴廖韋瑞以神明降駕來強制某女信徒墮胎部分,雖然有廖韋瑞向該女信徒傳送「因為此時兒有殘缺,時機不對不可留也。為師安排你們在一起念在有緣份,待時機成熟為師會讓你們有機會光明正大好好愛,一切配合為師。有即先拿掉。為師會開方讓你補身,三禪師永遠陪你也」之LINE對話紀錄,但是,該女信徒似乎並非如起訴書所稱「本無意接受流產手術」,且其自稱有先天疾病,與廖韋瑞之間的私下交往關係也難以公開,則該女信徒是否要將該胎兒產下,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就勢必存在諸多的考慮,本案是否確因為廖韋瑞假冒「三師傅」名義假傳神旨,才逼迫該女信徒反於意願去墮胎,容有合理懷疑之處,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此部分對廖韋瑞諭知無罪。

肆、量刑審酌:

廖韋瑞雖無前科犯罪之素行,但其早在多年前就因假冒濟公乩身之事為信徒揭發並錄影存證,沒想到其未知悔悟,依然假冒神明乩身行事,並且變本加厲,偽造與名人或黑道等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向多位被害人(甚至包含與廖韋瑞同住之親人、家屬)詐取財物,而這些被害人之所以會向神明求助,大多是家中有親屬生病難以醫治或者家人遭遇不順遂之事等等無助處境,廖韋瑞竟然假冒神明、假傳神旨,利用這些被害人的信仰及脆弱無助的處境,向渠等詐騙錢財,被害金額從十餘萬、數十萬到186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747萬9千元,另外侵入信徒住宅毀損物品,又以不當言語恐嚇女信徒,行徑非常可惡,本案歷經本院十餘次庭期,勘驗多部影片檔案、詰問證人達20人次,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探求事實真相,而廖韋瑞至今沒有賠償被害人分文,也始終沒有認錯或道歉,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兼衡各被害人到庭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另外就詐欺犯罪所得一併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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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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