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假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