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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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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遠的要命的王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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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是依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作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國民法官只會在您原本戶籍地所屬的法院開庭,不會在其他的法院開庭。如果真的遇到實際住處離法院很遠的情形,也不用擔心,法院會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中初步瞭解您的需求,並補助您所需要支出之交通費及有住宿必要時的住宿費用。

交通費用補助

〈參見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

  • 延伸問題:

Q:領交通費時,我需要提供文件證明我住在外縣市嗎?

若您的主要居所地(實際住處)是在本院轄區時,需請您提供上面記載實際住處地址之水費、電費、電信費帳單、房屋租賃契約、或里長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

Q:如果我從住處到法院所支出之費用超過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所定之數額(即上開二個圖表)時,該怎麼

此時您只要提供當日「單乘車票票根或購買證明」給法院即可,法院會核實支付旅費。

因故而無法提供「單程車票票根或購買證明」時,法院人員會請您簽署確認您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以替代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

My project-1 (1111)

住宿費用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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