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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呢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下列所定之情形,得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年滿70歲以上者。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參見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即使具備上述情況,仍然可以選擇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喔!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因為這是國民的權利與義務,所以一旦接受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