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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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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設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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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設立要點

                                                                           111年11月25日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國民法官專庭事務,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國民法官專庭共二庭,成員由院長參考審判長、法官意願擇定。

第三條

    專庭審判長、法官白天不分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案件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暫行安置聲請案件;專庭審判長於夜間或假日值班時,遇上開案件時,由刑事庭其他非專庭之庭長、審判長代理,代理者可免1次同類型值班。

    因應國民法官法第44條及施行細則第86條,當國民法官案件移審後,在國民法官案件進審理前的強制處分(傳喚、拘提跟通緝以外)由國民法官專庭以外之一般股輪分,如果為殺人,因為屬重大案件,則由國民法官專庭以外其他審判長輪分,如為酒駕致死,則依一般輪序輪分。

第四條

    案件有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不得辦理之情形,承辦之法官應予迴避。

第五條

    辦理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案件,除適用現行分案要點折抵規定外,若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行,於選任程序結束後,通知分案室依下列規定另行減分訴易字案件:

    一、受命法官,每案減分訴字3 件、易字2件。

    二、僅擔任審判長,每案減分訴字2 件、易字1件。

    三、擔任陪席法官者,每案減分訴字1 件、易字1件。

第六條

    本院其他規定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以本要點之規定為準。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規定。

第七條

    本要點之制訂及修正,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法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法官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施行。  

第八條

    第三條之規定,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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