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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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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3號林佳欣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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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溫113年度婚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佳欣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3號劉俊毅與林佳欣間離婚(原民)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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