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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5號張德村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㈣繕本、112年9月5日勘驗測量筆錄影本、113年1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智113年度訴字第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德村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㈣繕本、112年9月5日勘驗測量筆錄影本、113 年1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5號陳文忠與陳登財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德村之訴訟文
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陳報狀㈣繕本、112年9月5日勘驗測量筆錄影本、113年1月17日調解程
序筆錄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德村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