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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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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小字第000052號石叡盛之兩造兩次未到庭視為原告撤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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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六乙113年度六小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石叡盛之兩造兩次未到庭視為原告撤回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六小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石叡盛之兩造兩次未到庭視為原告撤回函一件,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兩造兩次未到庭視為原告撤回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石叡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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