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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38號李豫湘之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仁112年度訴字第4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豫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38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林龍材、林盈廷、林許樹梅、林山原、林世崇、林建安、林世立、林世吉、林美冠、林吳淑貞、林孟宏、林柏榕、林瓊玉、紀有福、紀永富、紀永欽、紀永定、紀麗月、紀麗雲、李冠農、李豫湘、鄭林春嬌、林素蓮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李豫湘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豫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李豫湘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梁靖瑜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