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000064號王曹素貞之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曹素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虎簡字第64號被告王曹素貞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曹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曹素貞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