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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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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000064號王曹素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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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曹素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虎簡字第64號被告王曹素貞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曹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曹素貞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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