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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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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1747號何佳倫即何隆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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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佳倫即何隆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隆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文書主旨:
㈠禁止何佳倫即何隆書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何隆書對第三人斗六石榴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債務人何佳倫即何隆書之繼承人對第三人斗六石榴郵局之何隆書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3,696元(應扣除解款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鄭巧偉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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