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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31號張金兒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喜113年度婚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張金兒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31號張O立與張金兒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金兒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金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金兒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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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