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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45號蘇管之裁定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福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蘇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蘇管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蘇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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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