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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000001號陳玄霜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喜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陳玄霜(TRAN HUYEN SUO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林O成與陳玄霜(TRAN HUYEN SUONG)間履行同居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陳玄霜(TRAN HUYEN SUONG)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玄霜(TRAN HUYEN SUO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O成
相 對 人 陳玄霜(TRAN HUYEN SUONG)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