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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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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字第000007號洪啟彰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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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港甲113年度港小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洪啟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小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洪啟彰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啟彰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節本)
113年度港小字第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許立正
被   告 洪啟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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