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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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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000034號丁福臨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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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港甲113年度港簡字第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丁福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簡字第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丁福臨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福臨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港簡字第34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丁文鴻
丁重明
丁弘毅
凌上博
丁献山
丁光本(歿)
丁師鑫
丁健郎
丁健翁
丁榮木
丁元春
丁和興
丁欗
丁光男
丁福臨
丁文泉
丁文棟
丁聰吉
丁加利
丁銀玻
丁志強
丁許螺
丁信雄
丁世豪
丁阿禮
林小芸即林雲
丁森源
丁竹山
丁健福
丁軍王
丁榮志
丁信功
丁全良
丁秋德
丁國峰
丁錦州
林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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