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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 訴字第000215號周榮豊、蔡月鳳之113.4.11函文及113.5.17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愛112年度訴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周榮豊、蔡月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周傳厚與周亮君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周榮豊、蔡月鳳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11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榮豊、蔡月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芳宜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