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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小字第000121號NGUYEN THE CUONG(阮世強)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六乙113年度六小字第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NGUYEN THE CUONG(阮世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六小字第121號張麗娟與NGUYEN THE CUONG(阮世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NGUYEN THE CUONG(阮世強)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NGUYEN THE CUONG(阮世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8時55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蕭亦倫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文采)
股 別:六乙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