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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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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30號林國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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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范氏紅玲與相對人林國輝間酌定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林國輝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薇、林○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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