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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5540號劉俊德之查封登記函及113年5月17日上午11時整詢價通知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112司執壬字第45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俊德之查封登記函及113年5月17日上午11時整詢價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540號債權人謝耿維與債務人劉俊德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壬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