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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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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000003號曾梓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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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溫112年度亡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曾火章與相對人曾梓言間死亡宣告事件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曾梓言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蘇靜怡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火章  住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394巷4之1號
代 理 人 張旭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曾梓言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曾梓言出生年月日「民國前14年12月14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前4年12月14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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