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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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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1號許峯榮之言詞辯論改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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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悅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峯榮之言詞辯論改期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許珮蓉等與許素蘭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應送達予許峯榮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峯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峯榮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履任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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