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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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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外送達 |
摘 要: | 106年度婚字第139號公示送達予被告馮麗娟( Phong Lay Kin)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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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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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溫106年度婚字第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馮麗娟( Phong Lay Kin)之起訴狀繕本、
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第151 條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6 年度婚字第139 號許樹田與馮麗娟(
Phong Lay Kin)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
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6 日上午09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 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
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庭期107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取消。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高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