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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公發布日: | 10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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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新 聞 稿 |
摘 要: |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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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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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 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 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提出。」